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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款结算与计息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08-07-30 10:48:48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一直严重存在,众多建筑商和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政府对此问题一直关注,2005年初,建设部印发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建市[2005]45号),司法部也发布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政策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笔者拟结合《司法解释》就工程款结算及利息支付的法律问题发表些许浅见。
  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解决原则与工程造价的确定。
  (一)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表现。
  付款要确定付款依据,发包方常以“结算尚未完成,付款没有依据”为理由拖欠款项。实践中,工程款结算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并就结算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但一方事后反悔,认为结算有误,要求重新结算确定付款依据;二是双方约定共同委托第三方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但事后双方或一方又对该机构作出的审价或审计结果表示异议,不承认该结算结果;三是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但在结算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意见的原因可能是双方就结算标准和依据确实有争议,也可能是发包方故意拖延,不予结算;四是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结算方法的约定,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导致结算无法完成。
  (二)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以上争议诉至法院,法庭将组织双方结算以确定付款依据。经常的做法就是聘请鉴定人对工程款进行鉴定,这一做法简单易行,法院不用面对复杂的技术性较强的审查工作,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针对工程款达成协议,我国法院大多忽视这一前提,这一情况应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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