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已进入胎动阶段。 记者近日获悉,由发改委牵头起草的《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进入意见征询阶段,目前正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外管局等部委征求意见,有关人士称今年有可能出炉。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各地创投引导基金将有望形成统一的游戏规则。
先实践后定规
《指导意见》规范的创业引导基金“特指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也就是通常业内称作的政府引导基金。通常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引导民间的资本成立创业投资企业,用于扶持各区域企业。 事实上,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走的是“先实践后规范”的路径,至今为止,全国已有超过20家政府引导基金。 2005年10月份,国家发改委等十个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国家和地方设立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自此拉开了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序幕。从2006年开始不到两年间,各地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掀起了高潮,包括山西省、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中山市、云南省昆明市、辽宁省沈阳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区都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在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实践“百花齐放”,出现多种模式。此前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郭向军在公开场合已经表示,会加强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记者获悉,《指导意见》此次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首先确立政府引导基金为政策性基金;另外,对于业界关心的引导基金的投向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以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早期企业。”不过有关人士称,《指导意见》中目前对于比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投资的目标企业必须为“创业早期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指导意见》还对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进行了规定。 有关人士称,《指导意见》中规定,“引导基金须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评审委员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发改委的考核。”而对引导基金的资金监控,意见规定“引导基金的受托人须在财政部门开立专项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指导意见》的另外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设立了一些禁止性条款,给政府引导基金设立了“红线”。 一是引导基金为政策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不能假借跟进投资之名,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另外《指导意见》对基金的运用方向也有限制,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和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也只能存放在银行和购买国债等。
|